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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信的簽名要求
法律解析:檢舉信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內容,壹般由信頭、信體和信尾三部分組成。詳情如下:

(1)標題。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首先應註明受理舉報的紀檢監察部門名稱,被舉報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級別和政治面貌,被舉報人所在單位的名稱和親屬關系,以及被舉報問題的性質。

(2)正文。

這部分是檢舉信的重點。要求舉報人盡可能向紀檢監察機關告知被舉報人違法違紀事實的具體情況和證據。比如違法違紀的時間、地點,涉及的相關單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單位和聯系電話,以及相關書證等。舉報經濟問題的,應詳細註明違法違紀金額、涉案賬號及開戶銀行等。應根據問題的類型和性質逐壹描述報告的問題。

(3)尾巴。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的有關規定,我們提倡在報告上簽字,檢察官應盡可能簽署自己的真實姓名。同時,還必須註明撰寫時間、起訴人的單位、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以便受理部門聯系。此外,還應說明是否向其他部門報告了相同的問題以及報告後的調查處理情況,以及此報告的具體目的是什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請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懷疑是否符合逮捕條件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請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