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兒子去世兒媳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贍養義務只存在於父母和子女之間,所以兒媳沒有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只有子女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如果兒媳不贍養公婆,這是道德問題,會受到道德譴責;但不屬於法律層面,不會受到法律制裁和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根據第1074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死亡或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
二、贍養義務有哪些?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解除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征,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征之壹;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名義上被收養但實際上不與養父母生活在壹起的養子女,或已由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這壹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有兩個要素,壹個是缺乏工作能力,另壹個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壹不構成後扶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支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不同於贍養義務的本質特征。通常情況下,壹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上的贍養,即支付生活費,也包括精神上的贍養。由於後壹項義務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復存在之後,因此物質支持,即支付生活費以解決生存問題,成為後壹項義務的顯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