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刑法理論,這種情況被稱為“意外”。所謂“意外”是指因行為人主觀意誌不以此為轉移而發生的、行為人無法預料的意外。這種事故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損害結果,如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事故具有三個特征:壹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第二,人們主觀上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故意或過失不構成犯罪;第三,損害結果是由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可預見”是指行為人當時沒有預見到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害,根據其當時的實際能力和具體條件,根本無法預見該行為。在認識因素方面,行為人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意誌方面,行為人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樣的事情是,損害發生了,結果沒有預見到。不同的是,在過失中,行為人本應預見和本可以預見,但沒有預見;在事故中,不可能根據行為人自身的情況以及當時的環境和條件進行預見。因此,是否應該預見是區分兩者的關鍵。法律不認為事故是犯罪。行為人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將事故認定為犯罪,就會陷入“客觀歸罪”,這與主客觀相統壹的刑事責任原則的刑法要求相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客觀上造成損害,但不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