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區公共區域或公司公共區域安裝攝像頭是否合法取決於具體情況:
1.如果攝像頭是個別人員出於某些目的私自安裝的,這種行為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是違法的。
2.如果攝像頭是公司或物業為了方便管理而安裝的,這種行為本身不壹定構成對個人隱私的侵犯,但必須明確告知員工或小區業主以確保其知情權是壹個重要前提。公司和產權單位屬於企業,受到保護,因此在公司或社區的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並不違法。
3.雖然公司或物業在住宅區的辦公室或公共區域安裝和使用監控設備並不違法,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司領導或物業管理人員可以為所欲為,公共場所沒有隱私權的觀點也很難成立。
法律依據
《公共安全技術防範條例》第八條屬於市政基礎設施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壹組織規劃、建設和運營,並提供建設、運營和防範經費。
廣場、公園、主幹道、治安復雜地區、地下通道、過街天橋、隧道、大型橋梁等社會公共區域應當配備安防系統。《公共安全技術防範條例* * *第九條除組織公共安全區域安全防範系統建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安全區域安裝安全防範系統或者幹擾公共安全區域安全防範系統的正常運行。
因市政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調整社會治安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當地市、縣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在同意恢復原狀或者重建方案後進行施工。第十四條不得在賓館、宿舍的房間、公共浴室和衛生間以及住宅樓的窗戶、門口等涉及他人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或者使用具有采集視頻、音頻功能的技防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