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小區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根據《民法典》(將於2021 1生效)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小區部分享有權利。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入和處置。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屬於業主* *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設施和物業用房也屬於業主* * *。第283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成本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公共* * *場所的收入可以用於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彌補管理費的不足,但必須由全體業主投票決定。
公共收益如何分配、何時公示,應事先在業主公約和小區業主大會章程中約定。
安全保護義務是住宅物業公司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采取緊急措施協助救援工作的同時,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物業管理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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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74條道路、綠地等權利。建築區劃內屬於建築區劃內屬於業主的道路,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所有,但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從業主* * *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後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