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存在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責令改正。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後,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於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型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