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安全法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立法,是國家安全法律規範的“基礎”。目前也有專門調整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的國家安全法,如《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網絡安全法》等。此外,國防法、戒嚴法、緊急應對法等法律也是專業性的國家安全法。軍事法規、行政法規、軍事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是調整國家安全的法律形式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2.從內容體系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涉及政治安全法、經濟安全法、文化安全法、社會安全法、生態安全法、國土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科技安全法、核安全法等。,其中政治安全法、國土安全法、軍事安全法是國家安全法律部門的主要事務。
3.因此,要解決國家安全領域“有法可依”的問題,首先要保證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領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構建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體系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加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建設,理順和調整國家安全領域各項法律法規的關系,建立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體系。
新《國家安全法》第七章在總則中明確了國家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領導體制等概念,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和職責、國家安全體系、國家安全保障、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以及政治安全、領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06548.100000000005
參考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法律快報[引用時間201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