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第九十七條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