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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終止審判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體性:

終止審判不能免除刑事處罰。人民法院審判結束後,才能作出免除犯罪分子刑事處罰的決定。刑事訴訟法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查的,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法律客觀性:

終止審判和暫停審判有什麽區別?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原因不同。因審判期間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審判的情形而終止審判,因不可抗拒的情形致使審判無法繼續進行的;(2)法律後果不等。終止審理後,訴訟將終止且不會恢復,但中止審理只是中止訴訟活動。壹旦中止的原因消失,應恢復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審判,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判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依法判決。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判,依法作出判決。第三百零壹條在審判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判。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