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義青少年的概念。在學術界,由於對青少年概念的不同解釋,對青少年年齡的劃分有不同的標準。根據生理和心理發展的特點,心理學家壹般將青春定義為13-25歲,並將這壹階段稱為青春期。人口學是根據青少年時期人的生理發育的正態曲線分布,將15-25的年齡定義為青年,並據此進行人口統計。法律以充分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為基礎,18歲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界限。社會學家從社會化的角度看待青少年,認為他們是人類社會化的壹個必然階段。他們認為,中年和青春期的標誌是“找到工作,在經濟上自立並建立家庭”,“青年時期是從依賴成年人的童年到能夠進行獨立和負責任的成人活動的過渡時期”。
3.《刑法》第17條第1款明文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對所有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刑法理論通常將這壹時期稱為完全刑事責任期(也可稱為完全刑事行為能力期)。年齡達到16的人接受了更多的教育,他們的身心發展相對成熟。他們清楚地知道什麽是犯罪,什麽不是犯罪,他們可以控制自己是否實施犯罪行為。他們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他們應對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4.《刑法》第17條第4款也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