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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與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相同。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提前解除。哪壹方先提出終止請求的後果是完全不同的。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