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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兩年後法院還管嗎?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2年。申請執行超過2年的,不允許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6條?應用程序執行期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兩年怎麽辦?

1.如果超過期限提出執行申請,法院通常會直接提出執行申請。對於申請人的申請,法院不能主動適用時效,也不能對被執行人進行說明。

2.《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從該條可知,申請執行期間可以中止或者中斷,不是預定期間。而且該條明確提出了申請執行時效的概念,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因此,申請執行時效應當與訴訟時效制度屬於同壹權利範圍。這壹權利範圍最重要、最直接的表現就是時效抗辯。如果案件當事人自己不提出時效抗辯,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能主動適用時效抗辯,不能對時效抗辯進行釋明。在法律上,時效抗辯被視為當事人的壹項權利。如果當事人在案件審理或執行過程中不提出這壹抗辯,法律視為當事人本人放棄這壹權利。

3.此外,如果法院在立案審查期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是否中止或中斷,那麽法律規定的七天立案審查期是遠遠不夠的,沒有辦法在這麽短的時間內徹底查明事實。因此,對於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案件,法院應直接立案執行而不是審查。如果被執行人提出申請執行期間已經過了兩年,並有充分證據證明,法院可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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