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行政確認,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該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執照或者許可證,賦予特定行政相對人依法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資格的行政行為。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相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並給予確認、認定、證明(或者證偽)和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比如公安機關進行戶口登記。
法定行政許可文件包括:
(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 *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對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衍生問題:
法律職業資格認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答:1。申請人申請。
2、市司法局初審,做出處理。
3.自治區司法廳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初審工作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4、司法部負責人審批,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5.審查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蓋章,制作審核報告,報送司法部。
6、司法部審核認定,作出許可決定,頒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