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署保薦協議。發起人協議是指發起人之間就設立公司達成的明確其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發起人協議在法律上被視為合夥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二)訂立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的經營範圍;
公司註冊資本;
股東姓名;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組織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3)特殊情況下的行政審批。公司的設立壹般以規範化為原則,即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就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無需經過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
(四)發起人出資。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下列事項:
壹、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5)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股東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六)申請設立登記。股東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7)取得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