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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真正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擴展數據:

基本事實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年齡17歲)癡迷網絡遊戲。他們經常壹起去網吧,經常徹夜不歸。2010 7月27日11時許,二被告人夥同王某(作案時未滿刑事責任年齡)到河南省平頂山市紅旗街道社區健身器材辦公室,持刀搶劫被害人張某某、王某,從張某某處搶走現金5元、手機壹部。之後,被搶的手機將被出售,所得款項將用於上網。

裁判結果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於201年5月作出(201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元。同時,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個月內進入網吧、遊戲廳等場所。宣判後,兩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針對持刀搶劫的董某某、宋某某;作案時,他們都不滿18歲,而且都是初犯。到案後,他們認罪悔罪。宋某某當時還是在校學生,符合緩刑條件。決定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考慮到被告人主要因上網費用需要去網吧而誘發搶劫犯罪;二是被告人長期癡迷網絡遊戲,網吧等場所與其犯罪密切相關;如果將被告人與導致其犯罪的地方分開,將有助於父母和社區在緩刑期間對其進行有效管教,防止其再次犯罪;被告人作案時未滿18周歲,平時自控能力較差。對其適用禁止令的期限確定為三年,與緩刑考驗期相同,有利於其改過自新。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禁止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進入網吧等特定場所。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