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遵守看守所的日常生活制度,按照本人規定的時間安排和內容開展活動,接受看守所的法律、文化和道德教育;
3.如果發現其他被拘留者有預謀逃跑、謀殺、自殺等行為。,他們應立即報告或組織,不得隱瞞或掩蓋;
4.不準結夥、欺淩、毆打、體罰、侮辱其他在押人員和打架鬥毆;
5.不允許攜帶刀具、利器、繩索、香煙、火柴、打火機等違禁物品;
6.保持個人和監室清潔,不隨意刻畫;
7.愛護公物,不損壞看守所的設施和物品;
8.不要占用他人的財產,未經警方批準不要贈送衣服或金錢。
9.不要搶吃多占,不要壹起吃喝;
10,不準換鋪位睡覺,不準兩個人蓋被子,不準蒙著頭睡覺;
11,不要向其他監獄呼喊,扔紙條或其他物品,不要托人或為他人帶信、傳話;
12、及時治療病情,如實陳述病情,積極配合醫生進行治療,不私藏藥物,不抗拒治療,不自傷、自殘、絕食或裝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罪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監獄規章紀律,經教育不改的;
(二)散布腐敗思想,阻止他人悔改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經調查確實不合理的;
(四)故意損壞公共財產的;
(五)欺淩、侮辱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
結夥鬥毆,經常擾亂管理秩序的;
(七)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
逃跑或者組織逃跑的;
(九)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對罪犯的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看守決定並報看守所所長批準後執行。關禁閉的處罰由看守提出,由看守所所長決定。
罪犯在羈押期間再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通報情況並配合辦案機關調查取證,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