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民事義務人按執行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以確保權利人權利的實現。執行文書包括依法應當由法院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壹旦確定,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申請人,也稱為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方,被申請人是敗訴方。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壹個階段。如何在中國執行人民法律是基於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如下: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保全或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貸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
第242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