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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法律
隋朝初期,隋文帝在建立了三省六部的中央機構後,對地方機構進行了改革。南北朝以來,由於郡縣設置過於繁瑣,形成了“人少官多、十羊九牧”的局面。隋朝初期,沿北齊、北周設置了三級地方機構。隋文帝在位三年後,在河南武將楊尚希的建議下,放棄了郡縣制,改為州縣兩級制。州刺史、縣令。

公元590年,隋文帝下令士兵進入郡縣戶籍,兵農融合始於此。隋文帝還改革了地方機構。他采納了杜摯高級官員楊尚希的建議,即“省吃儉用,大事化小”,將原來混亂的地方官制從州、縣和縣精簡為州和縣兩級,並廢除了中國500多個縣。與此同時,大量多余的官員被解雇,壹些縣被合並。它大大節省了政府的支出,提高了行政效率,減輕了人民的負擔。為了更好地行使權力和控制地方,隋文帝下令所有九級以上的官員都應由中央政府任免。官員的任命權完全掌握在吏部手中,地方官員不得就地聘請助手。而且,每年吏部都會進行考核,決定獎懲、升降職。後來實行了三年任期制。隋文帝簡化了地方行政機構,廢除了九品宮人法,開創了科舉制度。隋文帝命令每個州每年選出三名文章華麗的人才進入中央政府。後來,隋文帝下令,北京官員應超過五個等級,地方官員應負責刺史,由賢能的舉人擔任。這種選拔政府官員的制度使各行各業的人才都有機會為政府服務。隋文帝開創和建立的科舉制度在中國歷史上保留了1300多年,直到清朝末年才被廢除。然而,當時美國和英國等國家對此感到驚訝,並借鑒了這種選拔制度作為政府辦事員的雇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