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養殖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養殖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育種的程序如下:

耕地證書;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規劃意見;備案程序;動物防疫條件證明;農場的註冊程序;生產經營許可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水產養殖業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了畜牧業發展、畜牧業生產經營、畜牧業資源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明確了預防、控制、消除動物疫病的措施和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制度;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涉及水產養殖,規定了漁業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和漁業市場的管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涉及養殖用地的審批、使用和管理;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水產養殖在生產過程中應當遵守的環境保護要求;

6.《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管理條例》,規定了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7.《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涉及轉基因生物在水產養殖中的應用和管理;

綜上所述,養殖需要辦理的手續包括養殖用地證明、環評手續、規劃意見、備案手續、動物防疫條件證明、養殖場登記手續、生產經營許可證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壹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