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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生態保護補償的法律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長江流域已建且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縣,應當制定和實施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進行財政補償、資源補償和生態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對禁止開發保護區內已建成或者新建的城鎮、村莊等已形成的居民點,不符合生態保護修復要求的,應當制定並實施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具體包括以下補償:1。財政補償:用於支持生態環境修復和提高水汙染防治能力。2.資源補償:將超出環境承載能力的產業、劣質耕地等資源調整為發展生態農業、旅遊業等資源。3.生態補償:對消耗自然生態系統功能,擾亂生態平衡,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行為,進行相應的生態補償。需要特別註意的是,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的具體規則和標準,應由地方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逐步完善。

什麽是長江經濟帶?跟長江保護有什麽關系?長江經濟帶是指以長江為主線的區域,涵蓋沿江三大區域(長江中上遊、長江中遊、長江口、長三角)。之所以與長江保護有關,是因為長江經濟帶是在長江保護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旨在促進長江流域可持續發展,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同時要求全面保護長江生態環境。

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是中國政府在長江保護和長江經濟帶建設中采取的重要措施之壹。地方政府要認真制定和落實相關機制,加強長江生態環境的綜合保護,落實可持續發展理念,推進長江經濟帶建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壹條,已建成或者已建成的城鎮、村莊等。在禁止開發、不符合生態保護和修復要求的保護區,制定並實施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