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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建築審批程序
法律分析:

臨建手續分兩種:第壹種有臨建許可證,第二種不能取得臨建許可證或者有當地政府部門出具的文件搭建臨建。臨時建築的審批程序如下:

壹、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進行審批:

(壹)申請書(註明建設地點、建築層數、層數、建築面積和使用的主要材料等。);

(二)規劃審查意見;

(3)土地使用合同、土地批準文件及相應紅線或臨時用地合同;

(四)消防和環保審查意見;

(5)設計和施工圖紙。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匯總各部門意見,提交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局批準後,如設計需要補充和修改,發函通知建設單位補充和修改設計圖紙。審核合格後,經領導批準後發放臨時建築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衍生問題:

臨時建築和永久建築有什麽區別?

臨時建築和永久建築的區別如下:

(1)從主體結構決定的建築耐久性來看,臨時建築不同於永久建築,臨時設施的等級最低;

(2)由於臨時建築結構穩定計算采用的等級標準與永久性建築不同;

(3)臨時建築的主體建築結構采用非耐用材料或者易於拆卸再利用的材料。比如框架用輕鋼骨架,圍護墻用雙層水泥纖維板,地板用塑料格子;

(4)臨時建築可以整體移動或在組織結構形式上進行拆卸和重新組裝,不需要使用較深的地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