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必須經過審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或槍決或註射。(1)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壹種犯罪。故意殺人罪是故意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極大的嚴重犯罪,也是我國刑法中為數不多的性質最惡劣的犯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時所遵循的壹種特殊審判程序。根據相關法律,65,438+04至65,438+06歲的人應對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殺人、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搶劫、強奸、販賣毒品、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和死亡。這八種罪不是指具體的犯罪,而是指具體的行為,只要包括八種罪,14到65444。對於其他犯罪,年齡從14到16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