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不需要支付。用人單位應當與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由用人單位統壹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也可以憑用人單位的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並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如發現職業禁忌,應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時,考察占用的工作時間應視為正常出勤,不能以此為由扣除相應的勞動報酬。因此,在職業健康檢查後,勞動者有權了解個人檢查的結果和用人單位的治療建議。有職業禁忌或疑似職業病的,勞動者應向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用人單位了解。
法律依據: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托協議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由用人單位統壹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技術規範,結合用人單位報送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
第十四條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下列相關材料,並承擔檢查費用:
(壹)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種類及接觸人員名單、崗位(或工種)和接觸時間;
(3)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信息。
衍生問題:
職業病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職業病必須滿足四個條件: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3.必須是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所致;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壹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