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家紡織廠的紡織工人劉在廠裏加班。她下班時已經是深夜了。劉打電話給她的父母,告訴他們她將乘出租車回家。第二天,劉的屍體被發現了。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查,劉生前曾被性侵。通過劉父母提供的證據,公安機關對當地所有出租車司機進行了血樣采集,並與案發現場提取的精液進行比對,最終將犯罪嫌疑人趙某抓獲。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對所有犯罪嫌疑人進行了身體檢查。那麽,公安機關這樣做合法嗎?公安機關在什麽情況下可以進行人身檢查?律師評論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但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情況下,可以強制檢查。同時,人身檢查涉及人的隱私,強行實施檢查屬於嚴重侵權行為。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身檢查必須嚴格依法進行。除緊急情況外,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實施檢查時,不得侮辱被檢查人,不得隨意擴大檢查範圍。本案中,由於犯罪嫌疑人留在犯罪現場的精液是唯壹線索,對多名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是最好的手段,應當認為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檢材。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特別提醒
人身檢查涉及公民隱私,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身檢查必須嚴格依法進行,除非因情況緊急,未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允許強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