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是全權代理人,其法律地位等同於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其所有權利;
2、法定代表人不是當事人,屬於其他訴訟參與人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為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事實而依法采取的工作以及相關的強制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和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和組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6)“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和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