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通知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時,可以認為雙方同意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措辭不規範,但在勞動仲裁過程中不會被認為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2.雙方同意“雙方之間不會有經濟糾紛。”並不意味著員工放棄申訴的權利。例如,如果事實是公司少繳社保,則該條款無效。即員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不會因為雙方協議中有這樣的條款而免除企業的法律責任。企業之所以喜歡在終止協議中寫入這壹條款,是希望通過此類條款減少潛在的勞動爭議。很多打工人會認為,即使將來發現自己被騙了,也只能承認自己倒黴。至於書面表達,如上所述,無論妳怎麽寫,都不會改變本條的法律效力。法定公司責任不會因描述差異或雙方的約定而改變,因為法定責任不能通過雙方的約定而免除。
二、用人單位如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首先,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直接送達本人。如果我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我應該對當面送達做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
然後,應該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最好通過快遞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發給員工。如果郵件被退回但沒有送達,人力資源部門應完整保存退回的信件,這是未送達的壹個非常重要的證據。沒有這個證據,即使是公告送達也是無效的。在取得未通過郵寄送達的證據後,可以通過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壹些相關信息。通過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我們的勞動者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簽訂勞動合同是我們的勞動者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合同。如有疑問,歡迎咨詢。希望以上信息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