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禁毒工作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
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六條戒毒人員可以到具有戒毒治療資格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或者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為藥物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做廣告。藥物治療收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第三十八條戒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