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和三棱尖刀。
控制刀具有以下標準:
1匕首。帶柄、刀格、血槽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
2、三角刮刀。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通過手柄中的彈簧或插銷固定。
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及三角形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刃長度大於150毫米的各種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刀尖角度大於60度且刀刃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對象。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在參加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觀方面。主觀上本罪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七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觸犯法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