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以下材料:1,深圳市戶籍登記表;2、申請人及戶口本(原件,非復印件);3.申請人目前的婚姻法律文件。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材料(戶口本能直接反映婚姻關系的除外);婚姻關系變更涉及未成年人戶籍遷移的,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材料;4.申請人隨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應當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收養的,應當提供收養登記證明。(戶口本可直接反映雙方關系,無需提供證明材料);5.成年子女在父母房產開戶,特殊情況父母不能到場的,申請人還須提供不動產權登記證及產權人身份證原件(不接受原件復印件)、同意在本人房產開戶的聲明及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材料。6.如遷入親友房產開戶,所有產權人需攜帶身份證原件(原件,不接受復印件)並簽署同意在本人房產開戶的聲明;7、在租賃住房開戶的,僅限住房申請人本人;8.對於親友掛靠的住戶,還需提供戶主攜帶的戶口本(原件,不接受復印件)並與申請人共同簽署戶主關於增加室內成員的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沒有遷移證的公民應持以下證件向遷入地戶籍管理機關申報:1。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應當持有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級以上軍事機關出具的文件。2.華僑和留學回國人員應當持有中國人民的護照或者入境證件。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應當有釋放機關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