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人員壹般不享受工傷賠償;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雇員根據口頭或書面協議向雇員提供壹次性或特定勞動服務,雇員根據協議向雇員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通過勞動合同建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不是勞務關系,不能由勞動法調整,因此不能獲得工傷賠償,應根據《民法典》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進行賠償。勞動關系中不存在工傷,員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照壹般侵權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序上,此類案件的起因是員工傷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助費;在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為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