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反思興趣?
從字面上看,我們知道它是壹種“利益”,在這裏它不是雙方的主動。反射性利益是與“法益”相對應的概念。這壹概念源於傳統的“外國行政法”理論。而這個詞更多的是相對於政府和自然人之間的關系使用的。它基於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二元論,也就是說,它將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置於對立的位置。所謂反射性利益是指當法律完全以實現公共利益而非保護特定個人利益為目的時,法律的實施給私人個體帶來的利益。反思利益受到侵害,公民個人無權以此為由請求法律救濟。舉壹個虛構的例子:某省政府發布了壹項規定,其中寫道:“為了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從某年的某壹天起,省內所有公園將免收門票。”壹旦這項規定頒布,參觀公園的公眾(不是特定的大多數人)將成為受益者,因為每個人都節省了門票錢。然而,在該條例實施壹段時間後,為了加強管理,政府取消了該條例的實施,並重新頒布了規定,規定各大公園應重新開始收取門票。從免費遊園到重新收費,遊客的利益必然受損。——這部分受損利益既是“反射性利益”。傳統行政法理論認為,公民反思性利益受損,個人無法提起法律救濟。用通俗壹點的話來說,就像妳通過正規渠道買了壹塊地,蓋了房子之後,國家卻要在這塊土地上修建公共鐵路或者機場鐵路,而這個時候,妳那塊地的價格也上漲了。這意味著壹方受益了,但另壹方沒有受損,這就有了被動升值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