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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禁海期間非法捕撈的處理。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為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或者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禁漁期捕魚的行為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只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