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