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貨。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
批準。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訂立合同時,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但親屬除外。
代表人的行為是有效的,除非該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他超越了他的權限。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和約定。
幫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壹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
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
交易習慣是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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