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2.法律事實的類型。主要有兩種: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所規定的客觀事實,它不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或消滅。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
(2)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存在,可以引起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行為可分為善意行為、合法行為和惡意行為、非法行為。
在研究法律事實時,我們還應該看到復雜的現象:
(1)同壹法律事實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二)兩個以上法律事實導致同壹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
在法律上,人們通常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事實形成的相關整體稱為“事實構成”。
行動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行為能力有兩種:壹種是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或公民的行為能力;另壹個是組織能力。判斷壹個公民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有兩個標準:壹是能否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二是看他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註:公民的行為能力有很多種類,大致有三種區別:
第壹,具備完全能力;
二是有壹些行為能力;
第三是要有全能力。
組織的行為能力不同於公民的行為能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公民的行為能力,公民有完全行為能力和不完全行為能力之分。而壹個組織的行為能力是沒有這種區分的,這是由其組織目的和業務範圍決定的。其次,公民的行為能力或權利能力可能不同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