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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調整稅收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
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的要素包括:

(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又稱稅法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國家、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2)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3)稅收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主要包括貨幣、客體和行為。

稅收是指與稅收有關的事項。壹般稅收的範圍包括:

第壹,稅法的概念。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核心內容是稅收利益的分配。

第二,稅收的性質。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或公共權力分配社會產品的壹種形式。稅收是壹種滿足大眾需求的分配形式;稅收具有間接償還(無償)、強制義務(強制)、法定規範(固定)的特征。

第三,稅收的產生。稅收是伴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物質前提是社會有剩余產品,社會前提是有經濟需要,經濟前提是有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上層條件是有強制性公權力。中國的賦稅產生於公元前594年春秋時期,當時實行“初稅畝”,確立土地私有制。

第四,稅收的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之壹,具有調節收入分配、促進資源配置、促進經濟增長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