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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依據
法律分析:

合法性審查的範圍也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中適用審判權的範圍。司法審查的對象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如果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機關的抽象行為違法,只能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而不能判決確認或宣告抽象行政行為違法,更不能判決撤銷。由於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不可避免地涉及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各種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和評價,《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法律為依據,“參照”規章。參照本身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依規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首先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對該規定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和評價,合法的參照,違法的不參照。但必須註意的是,無論人民法院如何認定、評價規章等抽象行政行為,都不得以判決、裁定的形式確認認定、評價的結論。這就是合法性審查的意義。當然,雖然人民法院不能撤銷抽象行政行為,但可以在認定、評估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後,宣布撤銷基於抽象行政行為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相應地,抽象行政行為雖然在形式上仍然存在並保持有效形式,但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上很難發揮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就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