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匯票不產生效力;
2.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後手被背書人不承擔責任。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背書形式有:
1,無附加條件;
2.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名;
3.當匯票通過背書轉讓或通過背書將匯票的某些權利授予他人時,必須記錄被背書人的姓名。
空白背書的票據轉讓方式如下:
1.通過簡單交付票據進行轉讓。對於以空白背書方式取得的票據,由於票據上未記載持票人姓名,其轉讓票據時只需將票據直接交付給受讓人,即會產生票據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
2.空白背書轉讓。即空白背書取得的票據再轉讓時,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簽名,但不記載受讓人姓名。票據交付受讓人後,即發生票據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
3、從空白背書票據到記名背書票據。即取得空白背書票據的人,在冉行轉讓票據時,在背書簽名的同時記錄被背書人姓名,完成背書行為。
綜上所述,背書附條件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票據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匯票不產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後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責任。
轉讓部分匯票金額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