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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紀念幣的銷售原則
1,銷售貴金屬紀念幣必須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貴金屬紀念幣的發行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出售時應出具鑒定證書(熊貓金幣除外)。證書應標有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簽名和中英文說明。證書內容包括:紀念幣的發行部門、鑄造廠、發行單位、正反面圖案介紹、規格、成色、重量、發行數量、發行編號等。貴金屬紀念幣由中國金幣總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中國貴金屬紀念幣零售企業或國外錢幣經銷商發行。

2.為實現貴金屬紀念幣的經濟和文化宣傳雙重功能,其銷售遵循“五公開”的市場化、透明化原則。中國人民銀行在宣布發行貴金屬紀念幣時,應通過專門機構組織銷售,走向市場,最後由收藏者購買,實現其經濟文化宣傳和收藏價值的雙重功能。中國貴金屬紀念幣於1979年發行,紀念建國30周年,即與國際市場接軌,以國際錢幣市場的方式銷售,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中國金幣總公司是中國唯壹經國務院授權的貴金屬紀念幣獨家發行機構。積極采取多種營銷方式,實現了我國貴金屬紀念幣銷售的“五公開”原則,即公開物品、公開流通、公開價格、公開經銷商、公開銷售方式。

3.貴金屬紀念幣銷售改革穩步推進。中國銀行人民銀行和中國金幣總公司多次表示要改革和完善貴金屬紀念幣銷售體制,並取得了初步成效。中國金幣總公司正在積極推進以下工作:壹是積極探索貴金屬紀念幣直銷方式,努力減少銷售環節和層次;二是完善分銷網絡,規範零售企業的銷售行為;三是運用價格、流通等市場手段對貴金屬紀念幣市場進行規範和監管,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法幣形象;第四,精心構建貴金屬紀念幣價格體系,合理設定初始售價,通過控制價格和銷售環節,增加經銷商和收藏者的利潤空間;第五,通過權威媒體加大銷售信息披露力度,采取多種宣傳方式普及錢幣知識,擴大收藏人群,引導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