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違背法定目的
違反法定目的是指行政主體因不正當的動機和目的而背離法定目的和利益。它有兩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政主體具有不正當的動機和目的,或者雖無惡意,但因疏忽大意、過於自信而導致行為目的與法定目的不壹致;客觀上造成了背離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結果。
第二,不壹致的解釋和反復無常。
解釋不壹致是指行政主體對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的解釋不符合立法的精神和價值目的以及社會公認的基本規範。
三是行政不作為。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公共義務。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行為的期限,或者規定了壹定範圍的行為,使行政主體享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而在此自由裁量權範圍內,行政主體有不當拖延或不作為的行為,屬於行政濫用權力。
第四,程序不當。
行政主體違反法定程序是違法的,只有在程序領域享有自由裁量權才會出現程序不當。
五是比例失衡。
中國行政法中有壹個平衡原則,旨在自由裁量過程中各種利益和價值的權衡和平衡。比例失衡表現為行政行為顯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