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純粹的情人關系尚未觸及我國法律,但在某種意義上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從法律上講,認定戀人關系不是基於合法婚姻,即壹方或雙方有其他婚姻關系是違法的;男女雙方的情人生活沒有幹涉他人,雙方沒有其他婚姻關系,沒有破壞他人家庭;夫妻雙方沒有結婚證,以夫妻名義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以重婚罪定罪處罰。重婚罪的構成需要壹定的要件。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如果已婚男女只是同居,不構成重婚,也不在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內,不予處罰。這是修訂後的《民法典》中為保護壹夫壹妻制原則而新增的禁止性規定,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屬於過錯方。夫妻離婚的,有過錯的壹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少分或者部分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壹)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壹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的當事人、基層組織的近親屬;(二)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是近親屬的;(3)當事人近親屬以禁止結婚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