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6號)
第十八條生產新資源食品的企業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和要求。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生產前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或者使用新資源食品前,應當對衛生部公布的內容進行核查,確保產品為衛生部公布的新資源食品或者與衛生部公布的新資源食品實質等同。
根據上述規定,申報以新資源食品為原料的保健食品,至少需要:1,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2、由生產企業提供,原料與衛生部公布的新資源食品具有實質等效性;3、所用原料與新資源食品在質量、技術、食品安全等方面實質平等的承諾。
用第壹個申報新資源食品的廠家做原料最合適,但如果能找到類似的廠家,只要公布相關許可證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