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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證金的規定
合同中定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20%的,超過部分無效。

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訂立的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

存款合同的有效或無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定金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的,定金合同無效;

2.如果定金合同是主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則無論主合同是否成立,定金合同都是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反合同的,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