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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上的中國法制
1,法律:是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法院正式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它是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2、制度,聖旨:是皇帝為了某件事情而發布的規範性命令。制度和聖旨的法律效力壹般高於其他法律形式,甚至高於成文法典,具有很強的靈活性。

3.公式:即程序和格式。在雲夢秦簡中,“封診”是壹種關於勘驗、調查和審判的法律文書程序。

4.法律問答:是以問答的形式對法律進行的官方解釋,明確說明法律、術語、立法意圖和訴訟程序,與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在法庭上行動:它是法律的補充形式之壹。法院指官方法院,行為指案件。1.以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根據秦法,男性身高不足六尺五寸,女性身高不足六尺二寸的,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

2.區分是否有犯罪意識:秦法規定,被告人是否有犯罪意識,應當作為判斷其是否犯罪的重要依據。但同時,秦也有客觀指責的傾向。

3.區分故意和過失:故意在秦律中稱為終末,過失稱為過失。兩者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前者較重,後者較輕。

4.刑事共犯:是指牽連他人犯罪,本人無罪。分為三種,壹家人坐在壹起;鄰裏坐;坐成壹排。

5.誣告:因此,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的,將按照其誣陷的罪名處罰。

6.* * *同罪和集團犯罪加重。

7.教唆犯與積極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加重處罰。

8、自首和消除犯罪後果。

9.同罪不同罰:即根據犯罪人的身份不同定罪量刑。(1)行政機關

1,建立皇帝制度

2.在中央設置三官九大臣。

三公是丞相,欽差大臣,太尉。宰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長官,古代文人的地位相當於副總理。邱是中央政府主管軍事事務的最高長官。九卿是豐昌、郎中令、衛衛、太傅、廷尉、殿科、完顏政、蘇誌內史、少府。

3.地方行政區劃采用縣制。

(二)官方管理系統

1,選官

2、官方評估

3、對官員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