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第九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對入庫糧油進行檢驗,並建立糧油質量檔案。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第十條糧油儲存單位應當及時對儲存的糧油進行分類,使其符合儲存安全要求,並按照不同品種、性狀、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不食用等進行分類。糧油庫(倉)應準確計量並制作計量憑證。
第十壹條糧油儲存單位應當根據儲存地點及時制作“儲存糧油儲存卡”,準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糧權所有人、性質、等級、水分、雜質等信息,並將卡片擺放在儲存地點的明顯位置。
第十二條糧油儲存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糧油質量進行檢驗後方可出庫。糧油儲存應準確計量,並制作計量憑證,做好儲存記錄。
第十三條出庫糧油的包裝和運輸工具不得對糧油造成汙染。未經處理的嚴重蟲糧和危險蟲糧不得出庫。可能有發熱危險的糧油不得長途運輸。第十四條糧油儲存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倉庫、工作塔等儲存設施內的粉塵,並按規定配置防塵設備,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發生。禁止人員進入正在運行的幹燥塔、立筒倉、淺筒倉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