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理解:
1.甲乙雙方之間建立了可撤銷的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乙方無權向善意第三人處分攝像頭,丙方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攝像頭的所有權。甲方可以根據合同要求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
2.乙方的意思是“給我”作為要約,甲方的意思是“先拿著”。根據合同法第30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因此,甲方向乙方發出借用合同的要約。但是,在民法上,按照B後來說的“不是妳給我的嗎?”可以證明,後來乙方誤解了甲方的意思表示(接收方犯了錯誤),因此乙方通過行為(拿走相機)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內容錯誤的表示。由於我國《民法通則》並未采用“錯誤”這壹民事用語,該學說認為民通意見71中所謂的“重大誤解”是傳統民法中的錯誤,因此該合同屬於重大誤解,可以撤銷。
3.根據《借款合同》,乙方占有本金,其擅自處分行為構成《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丙方則依法取得攝像頭所有權。
4.甲方可根據與乙方的借款合同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此外,根據《合同法》第58條,在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甲方還可以返還從合同中獲得的財產。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解除合同的規定,要求乙方折價賠償和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