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的法律改革主要體現在成文法的公布上。在夏商周時期,它主要依靠不成文的習慣法和國王的命令、信件和誓言的規則來調整各種社會關系。
春秋以後,舊的法律傳統被打破,壹些諸侯國出現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其中著名的有鄭的《鑄刑書》、鄧的《竹刑》和金的《鑄刑鼎》。
1,鑄刑之書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之子把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鼎上,並公布於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次系統地公布成文法,被稱為《鑄刑書》。
2.竹刑。公元前530年,鄧綜合鄭的中外法律規範,編定了壹部《刑書》,刻在竹簡上,史稱《竹刑》。
3.鑄造懲罰之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陽將範寫的《刑書》刻在鼎上,公布了晉國的成文法律。這是中國歷史上又壹部正式出版的成文法,史稱“鑄鼎”。
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
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國法律史上劃時代的變革。成文法的問世標誌著代表舊貴族統治的不成文法律體系已經瓦解,以新的封建社會關系為內容的成文法體系開始登上中國法律的歷史舞臺。其歷史意義主要表現在:
1,成文法的公布是對傳統法律觀念、傳統法律制度和傳統社會秩序的否定。
2.成文法的公布客觀上為封建政治經濟制度的進壹步發展提供了條件。
3.成文法的公布標誌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進步。
4.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為戰國及戰國以後成功法律的發展和完善積累了經驗。
商鞅變法的歷史意義商鞅變法是中國封建社會初期壹場極其深刻的社會革命。商鞅變法不僅沈重打擊了保守勢力,也為秦國政治、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秦國的法律制度也是在變法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商鞅變法後,秦國迅速強大起來,最終吞並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壹個統壹的中央集權的封建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