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輪胎企業的準入條件,新政策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載重子午線輪胎的生產能力應達到每年654.38+0.2萬條輪胎;輕型卡車子午線輪胎和轎車子午線輪胎項目的生產能力應達到每年600萬件以上;汽車重載、輕載、子午線輪胎混動項目的單品種生產能力也必須滿足上述要求;壹個工程輪胎項目的生產能力應達到年產3萬條以上。除現有企業搬遷和技術改造外,2011年底前不再新建或擴建輪胎項目。
據介紹,新政策首先提出建立輪胎(含翻新輪胎)召回制度,引導和鼓勵建設服務全行業的輪胎性能檢測中心、評價試驗場和工程技術中心,大力推進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引導和鼓勵輪胎生產企業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新政策規定,嚴禁市場銷售走私輪胎、不合格輪胎、切割輪胎、改裝輪胎以及沒有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載重輪胎和乘用車輪胎,嚴禁經銷無三包輪胎;建立健全廢舊輪胎回收利用管理制度,廢舊輪胎回收企業生產所需輪胎來源應立足國內市場,防止變相非法進口廢舊輪胎。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6月5438+10月11消息,為貫徹落實《石油化工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規範輪胎產業發展,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強環境保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促進輪胎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升級,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輪胎產業發展形勢,制定了輪胎產業政策。
工信部要求相關部門在對輪胎行業生產建設和科技開發項目開展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價、節能評估、安全許可、信貸融資、電力供應等工作時,以此產業政策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