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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資產自由轉讓的稅收規定
資產自由轉讓的涉稅條款如下:

1.增值稅:按照視同銷售征稅。增值稅的納稅人不區分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而是將任何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單位同等視為納稅人。另壹方面,雖然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應稅銷售,但在立法技術上,無償轉讓也被視為“視同銷售”;

2.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相比,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式更加明確。至於主體,企業所得稅也沒有給予國有企業特殊待遇,而是將所有“取得收入的組織”列為納稅人。總的來說,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和增值稅的範圍重疊很多,在很多情況下可以劃等號。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繳納增值稅的主體主要是取得非銷售收入的主體,如取得股息紅利收入的主體;應繳納增值稅而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體主要是取得銷售收入的個人;

3.土地增值稅:不屬於征稅範圍。就土地增值稅而言,問題變得更加復雜,主要是因為土地增值稅立法存在嚴重的GAI問題。結合上述規定,房地產有償轉讓屬於土地增值稅的應稅範圍,而通過繼承或贈與無償轉讓房地產不屬於應稅範圍。但是,對於有償轉讓與繼承、贈與之間的各種不動產權屬轉移行為,包括非繼承、贈與、非轉移不動產權屬轉移行為是否應劃入應稅範圍,存在較大爭議。即使采用擴大的解釋方法將有償轉讓理解為有償的所有權轉讓,仍然不能涵蓋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

進壹步明確了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無償接受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捐贈的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捐贈資產實際收到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交換非貨幣性資產,將貨物、財產和勞務用於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