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國民事訴訟的基本模式是對抗制。只是與英美不同的是,法官在訴訟中並不是完全被動的,而是賦予他壹些權力,並非當事人自己推動訴訟進程,而法官在這方面也發揮著積極作用。
3.法國在證據方面采用書證優先。只有當案件無法通過書證查明時,才能調查其他證據。因此,法國的鑒定制度非常發達。這種制度對他們的辯論程序也有很大影響。在辯論中,律師和法官傾向於書面辯論而不是註重口頭辯論,這與許多國家有很大不同。
4.壹審法院采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上訴法院也采用律師雙重代理制度。它與事先程序和辯論程序中的律師不壹樣。
5.審前程序應與辯論程序分開。審前程序要達到適合判決的程度,可以節省訴訟成本!
6.有特殊的緊急程序。相當於中國的先行實施。但不同的是,強調在這壹程序中,實行對抗原則,需要雙方參與。
7.在執行過程中,有壹個執行法官和收集債務人相關信息的系統。執行法官負責解決執行中的糾紛,具體執行行為由執行人員執行;對於債務人的信息,當執行人員無法收集時,可以請求檢察官收集。
8.法國的起訴費用由國庫免除和支付。勝訴方可以通過訴訟要求敗訴方承擔自己支付的律師費,這被稱為“第700條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