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壹條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並依法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經營。國有企業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